导语:因认为“百度搜索”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搜索结果未履行审核义务,导致自己遭受财产损害,王女士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,将百度搜索运营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.5万元。日前,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因认为“百度搜索”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搜索结果未履行审核义务,导致自己遭受财产损害,王女士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,将百度搜索运营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.5万元。日前,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原告王女士诉称,家中小孩在玩耍手机时,误将王女士手机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删除。王女士便在百度上搜索微信客服电话,在搜索结果中进入了某网站,并拨打网站上显示的微信客服电话。对方接听电话后自称为微信客服平台的员工,该“客服员工”询问王女士支付宝余额情况后,告知王女士清空支付宝余额才能激活微信恢复聊天记录。王女士遂向该“客服员工”提供的银行账户分四次转账4.5万元,转账后该“客服员工”即失联。
原告王女士认为,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审核义务,应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,提供客观、公正、权威的搜索结果,故其应当赔偿原告损失,承担侵权责任。
目前,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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